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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日期:2019-09-09  |  作者:admin  |  来源:

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信息公开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社团组织(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健康有序发展,加强社会组织自律,规范社会组织信息公开行为,保护社会组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会组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公开,是指我社团组织按照《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信息公开制度(试行)》办法的规定,将其基础信息、业务活动信息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主动向社会及会员单位公开,自觉接受监督的行为。

  第三条 应当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公开信息应当便于公众获取,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或受益的自然人与社会组织约定不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与我社会团体有关的以下信息自产生或者变动30日内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依法向社会及会员单位公开:

  (一)基础信息:包括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事项;经核准的章程;党组织的基本信息;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备案名单、换届会议信息;内设机构或工作机构、境内外分支和代表机构设立情况。

  (二)年报信息:年度工作报告或年度检查报告。

  (三)财务信息:包括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接受捐赠及使用情况、重大资助项目和资产保值增值情况。

  (四)活动信息:包括举办赛事、培训、评比达标表彰、论坛或展览、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活动情况;开展行业自律、公益慈善、成果发布等提供服务、发挥作用情况。

  (五)其他信息:包括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资助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及政府授权委托事项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行政检查情况;其他依法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五条 应当在住所或者服务场地的醒目位置悬挂登记证书、执业许可证、收费许可证,公开经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

  第六条 社会组织应当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选择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登网络新问题对社会及会员公开信息,扩大信息公开渠道,包括以下方式: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我社团组织接受来自社会各界及会员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我社团组织公布信息虚假的,可以向我社团组织所在登记管理机关关投诉、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社团组织信息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我社团组织慈善信息公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制定并负责解释,自2018年7月1日实施,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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