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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财务管理制度

日期:2014-03-14  |  作者:admin  |  来源:本网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联盟健康发展,根据联盟《章程》,特制定本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联盟财务管理制度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联盟章程,遵循“来自会员,服务会员,勤俭节约,合理使用”的原则管理和使用资金。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联盟财务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形成内部稽核、职责分明、运作高效、账目清晰的货币资金运行机制,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承兑保证金、远期支票、承兑汇票以及其他具有有价证券性质的票据等。

  第二部分现金管理

  第三条现金的定义

  现金是指由联盟所有,存放于联盟财务部门,用于联盟日常开支,由出纳人员保管的现钞。

  第四条现金的收入

  (一)现金的收入主要包括零星收入、银行提现、个人还款等。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原则上不收取大额的现金,若确实需收取大额现金,必须在当日及时送存银行。

  (二)联盟取得的现金收入必须及时全额送存银行,不得坐支。

  第五条现金支出、保管与稽核

  (一)现金的支出主要包括零星开支、银行存现、个人借支等。财务部对联盟内部员工的费用及借支原则上一律实行银行转账结算,不直接支付现金。

  (二)现金支出时,出纳人员凭已签批的原始凭证,

  第一条为加强货币资金管理,实行全面预算体制,结合本联盟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是在全面预算体制下、月份资金计划基础上,对本联盟经济业务的所有货币资金的收支进行管理、控制和监督。货币资金包括银行存款、现金以及其他货币资金(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在途货币资金、信用证存款等)。

  第三条财务本部和各所属联盟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贯彻实施,并设专职稽核员负责经济业务的收支计划和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总联盟资金计划控制

  第四条总联盟财务本部负责对总联盟资金运作进行“全面计划、整体协调、统筹安排、宏观控制”。

  第五条各所属联盟必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各自下年度用款计划上报总联盟财务本部,财务本部于每年底根据总联盟下年的发展计划及资金情况进行统筹安排,并制订总体资金年度安排计划及季度、月份资金计划,报总联盟总经理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各所属联盟财务部门负责各自单位的年、季、月资金计划的安排和落实,并在实际工作中控制、监督资金计划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总联盟各部门、各所属联盟借领计划内大额款项,采取“提前通知,积极筹措”的办法。

  第三章现金管理

  第十条现金的收入、支出范围。

  (1)现金收入包括:联盟经济业务范围内的一切现金收入以及支用款项的退回现金等。

  (2)支出范围包括以下几项。①职工工资、各种工资性津贴、劳务费、劳保、福利费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②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③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④发给职工的各种奖金。⑤因采购地点不确定、交通不便、收款方无银行账号不能办理转账结算或对方当地有特殊情况等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⑥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以各部编报的、经财务部平衡、联盟总经理批准的月度货币收支计划为依据,由财务部进行日常经济业务的现金收支管理,对超计划支出的,财务部拒绝支付。

  第十二条现金收支业务的管理。

  (1)现金收入的管理。①无论是否签合同、协议,联盟的所有现金收入,经办部门必须连同收款说明书、发票或收据副本等,于收进日(最晚于次日)如数交付财务部,收款部门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准留存于经办部门内。②业务人员办理业务预借的现金,其未支用部分应连同有关业务凭证(发票或收据支出凭单)送交财务部冲销预借款,不得余款不报留作他用。

  (2)现金支出的管理。①预算内零星采购,由经办部门开具经费支出报审表(代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总联盟部门总经理或各专业联盟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本部总经理或专业联盟财务经理签批后办理,稽核员按预算审核。②预算内经常性费用支出(办公费、小额招待费、市内交通费等),无预借款直接报账的,由指定经办部门开具费用支出凭单,写明用途,经总联盟部门总经理和专业联盟总经理签字,连同发票或收据交财务部稽核员审核后,交财务部经理签字办理。③预算外或超预算支出,由经办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全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④业务部门借领现金(不包括差旅费借款),必须在15天内报账,对逾期末报的通知该部门报账或追回现金,必要时停办该部门现金借领业务。试工人员不许借款,可由该部门经理代借。⑤业务人员出差借款5000元以上的差旅费时,不得付给现金,可开出支票转入其个人信用卡中(不能使用信用卡的城市除外)

  会计核算办法或规程

  会计核算的方法有7个:设置账户、复式记账、填制和审核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成本计算、财产清查、编制会计报表。

  1、设置账户

  设置账户是对会计核算的具体内容进行分类核算和监督的一种专门方法。

  2、复式记账

  复式记账是指对所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以相等的金额,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联系的账户中进行登记的一种记账方法。

  3、填制和审核凭证

  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正确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是核算和监督经济活动财务收支的基础,是做好会计工作的前提。

  4、登记会计账簿

  登记会计账簿简称记账,是以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在账簿中分类,连续地、完整地记录各项经济件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记录各项经济业务,以便为经济管理提供完整、系统的会计核算资料。

  5、成本计算

  成本计算是按照一定对象归集和分配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以便确定各该对象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的一种专门方法。

  6、财产清查

  财产清查是指通过盘点实物,核对账目,以查明各项财产物资实有数额的一种专门方法。通过财产清查,可以提高会计记录的正确性,保证账实相符。

  7、编制会计报表

  编制会计报表是以特定表格的形式,定期并总括地反映联盟、行政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和结果的一种专门方法。

  上财务会计核算的七种方法,虽各有特定的含义和作用,但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彼此制约的。

  它们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方法体系。在财务会计核算中,应正确地运用这些方法。

  一般在经济业务发生后,按规定的手续填制和审核凭证,并应用复式记账法在有关账簿中进行登记;一定期末还要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进行成本计算和财产清查,在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

  会计核算是会计工作的基础,会计核算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符合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力求会计资料真实、正确、完整,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规定

  会计法律制度对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基本规定是:

  1、为了保证财务会计报告得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来编制。

  2、联盟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告。联盟负责人对本联盟的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联盟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4、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联盟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则的规定进行,并对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基本编制要求

  1.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持续经营是会计的一个基本前提(基本假设),它是会计确认、计量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基础。

  2.一致性原则。即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各期应保持一致,除非准则要求改变或主要经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重要性原则。重要性”是新会计准则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误会影响使用者根据此做出经济决策,该项目具有重要性。

  4.不能相互抵销。是指财务报表中所列示的项目不能抵消,但以扣除减值后的净额列报资产不属于抵消。这实质上是要求财务报表应以总额列报,不得以净额列报。

  5.可比性原则。是指联盟列报当期报表时至少应当列报上一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目的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对比数据,以反映联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发展趋势,提高信息使用者的判断与决策能力。

  6.相关披露。联盟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编报联盟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和财务报表是否为合并财务报表。

  业务活动收支和其他费用收支标准及支出审批办法

  第三条 协会为非赢利性组织,协会经费来源主要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联盟和个人的捐赠;

  3、政府和有关单位的资助;

  4、协会资金的银行利息;

  5、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入等。

  第四条 协会经费的使用范围为:

  1、为开展本会工作所需的办公费和其它必须的开支;

  2、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或补贴;

  3、刊物、资料、书报费用支出;

  4、专家、学者讲学、咨询的报酬;

  5、与国内、国际有关社会团体、组织来往活动的费用;

  6、给予对本团体做出重大贡献的有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奖励。

  第四条 社团须依法配备财务人员,社团财务工作接受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董事会的的指导监督(财务人员可兼任不同社团财务岗位)。各社团聘用会计人员的工资、福利由该社团承担,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五条 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应对社团的全部财务运作负责。社团财务负责人的聘用、解聘须报联盟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社团每年末提交下年活动内容及预算,审核批复后按批复执行。

  第七条 收入是指社团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社团的各项收入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八条 社团收入包括:

  1.会费收入,即社团从会员中收取的经费;

  2.补助收入,即社团从有关部门取得的非会费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即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

  第九条 社团收取会费须取得董事会收费许可。

  第十条 社团获得捐赠、资助等各种形式的资金时,应当提前向董事会递交书面介绍及协议

  书等有关材料,审批并获批准后开据合规收据,并向董事会接受、使用、余额处理等的有关

  情况。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社团不得为赞助商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或商业活动。

  第十一条 社团支出包括:

  1.社团活动开支:社团开展与其宗旨相关的各项活动支出。

  2. 社团内部建设开支:包括社团人员在工作时需要办公设备、办公资料、内部培训等支出;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固定资产的标准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或者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固定资产的分类

  1、房屋及建筑物;

  2、机器设备:指生产所用设备;

  3、运输工具:包括汽车、地牛、叉车;

  4、计算机及设备: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相机、镜头、移动硬盘、移动光驱、U盘等相关办公设备;

  5、办公家具:包括空调、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椅、钟表、电视、床、衣柜、电视柜等;

  6、检验工具:包括电子称、卡尺、厚度计、扭力计、秒表等。

  三、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

  根据内部控制制度,固定资产由生产管理部对生产设备及相关设备进行管理;由行政管理部对计算机、办公设备、家具及运输工具、检验工具进行管理。

  各具体管理部门应:

  1、设置固定资产实物台帐,建立固定资产卡片;

  2、对固定资产进行统一分类编号;

  3、对固定资产的使用落实到使用人(机器设备落实到组长以上人员)。

  四、固定资产核算部门

  1、财务部为联盟固定资产的核算部门;

  2、财务部设置固定资产总帐及明细分类帐;

  3、财务部对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动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4、财务部会同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固定资产每季进行一次盘点,做到帐物相符,保持帐、物、卡一致。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

  1、各部门需购置固定资产,需填写《固定资产采购申请表》(格式见附1),生产设备及相关设备报经各部门部长、生产中心副总经理、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计算机设备、办公设备、家具及运输工具报经各部门部长、行政管理部部长、财务部及总经理批准。在此表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以备合理采购。

  2、所需固定资产到位后,由其使用部门负责验收,并填写《固定资产登记表》(格式见附2)一式三份,在《固定资产登记表》中应详细填写固定资产名称、规格型号、金额、数量,并同时对固定资产进行编号。一份由使用部门留存,一份交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处理,一份交资产管理部门填写固定资产卡片,更新台帐,落实使用责任人。

  六、固定资产的转移

  1、固定资产在联盟内部部门员工之间转移调拨,需填写《固定资产转移申请单》一式四联(格式见附3),送移入部门签字,确认后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第一联由管理部门留存,更新固定资产卡片,第二联送交财务部,第三联送交移入部门,第四联送交移出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单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转移登记;

  2、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固定资产转移登记情况书面通知财务部,以便进行帐务处理;

  3、注意固定资产编号保持不变,填写清楚新的使用部门和新的使用人,以便监督管理。

  七、固定资产的出售

  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将闲置的固定资产书面告知管理部门,填写《闲置固定资产明细表》(格式见附4),管理部门拟定处理意见后,按以下步骤执行:

  1、固定资产如需出售处理,需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出售申请表》(格式见附5)

  2、列出准备出售的固定资产明细,注明出售处理原因,出售金额,报部门负责人、生产部门负责人、财务部和总经理审批。

  3、固定资产出售申请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该固定资产进行处置,并在《固定资产登记表》上注明出售日期及数量,台账做固定资产减少。

  4、财务部根据已经批准的出售申请表,开具发票及收款,并对固定资产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八、固定资产报废

  1、当固定资产严重损坏,没有维修价值时,由固定资产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格式见附6),交固定资产管理部门报财务总监和总经理审批。

  2、经批准后,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将实物交行政管理部进行处理。处理后对台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更新,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财务部。

  3、财务部依据总经理批准的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和实物处理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九、固定资产编号

  编号原则:按所在部门两位中心字拼音的首字母、资产大类、顺序号、取得年月日编制。

  1、房屋及建筑物 代码为01;

  2、机器设备 代码为02(指生产所用设备);

  3、运输工具 代码为03(包括汽车、地牛、叉车)

  4、计算机设备 代码为04(包括显示器、主机、打印机、传真机、复印机、扫描仪、投影仪、相机、镜头、移动硬盘、移动光驱、U盘、等相关办公设备);

  5、办公家具 代码为05(包括空调、饮水机、文件柜、办公桌椅、钟表、电视、床、衣柜、电视柜)。

  如:生产部2006年7月1日购置一台计算机,则编号为

  SC04000820060701

  所在部门两位中心字拼音的首字母 资产大类 顺序号 购置年月日

  十、固定资产的盘点

  联盟建立固定资产盘点制度,盘点分年中盘点和年末盘点,由行政管理部和财务部共同执行。固定资产的盘点应填制《固定资产盘点明细表》(格式见附7),详细反映所盘点的固定资产的实有数,并与固定资产帐面数核对,做到帐务、实物、和固定资产卡片相核对一致。若有盘盈或盘亏,须编报《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报告表》,列出原因和责任,报部门部长、生产部部长、财务部部长和总经理批准后,财务部进行相应的帐务调整。管理部门对台账和固定资产卡片内容进行更撤换。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联盟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联盟内部有关的分联盟、子联盟,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1、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2、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或携带外出。

  第七章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15年。

  2、会计账簿保存15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5年。

  3、会计报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发货票保管5年。

  第八章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会计人员交接制度

  《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这是对会计人员工作交接问题作出的法律规定。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做好会计交接工作,可以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出现账目不清、财务混乱等现象;做好会计交接工作,也是分清移交人员和接管人员责任的有效措施。

  除《会计法》规定的“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之外,会计人员在临时离职或其他原因暂时不能工作时,也应办理会计工作交接,《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负责人必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3)移交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移交手续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移交人委托他人代办交接,但委托人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如下: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余额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白条抵库”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如有未达账项,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为了明确责任,会计人员办理工作交接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件。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后,移交人与接交人的会计责任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这就是说如果移交人员所移交的会计资料是在其经办会计工作期间内发生的,那么他就应当对这些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即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如事后发现,也应由原移交人员负责,原移交人员不应以会计资料已经交接而推卸责任;如果所发现的会计资料真实性、合法性方面的问题不在原移交人员的经办期间发生,而是在其后,则不应有原移交人员承担责任,而应有接管人员承担责任。

  会计交接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这不仅涉及到会计工作的连续性,而且关系到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因此要求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以及其他的相关人员,必须认真对待,不得敷衍了事,马虎应付。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北京绿色建筑产业联盟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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