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理事会基础上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一、产生原则:
1、关心行业发展,积极参加并支持联盟工作,能够代表企业利益,积极维护行业秩序,能按时缴纳会费,自觉遵守行规行约,积极参加行业活动的企业现任负责人;
2、在所在地区或相关研究领域有一定影响,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3、廉洁公正,积极促进行业发展,经常参加联盟活动;
4、年轻化、专业化;
5、符合行业发展需要;
6、符合地域发展需要。
二、常务理事人选条件:
1、是本行业的学术带头人,在技术领域中有一定专长和威望的专家;
2、企业代表的产生,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名并经征求意见通过,报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后,作为理事候选人;
3、党政工群及各社会机构有建筑学相关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4、社会建筑咨询机构有较高影响的专业人员;
5、考虑地区平衡及各地市推荐建议;
6、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理事人选条件参照常务理事人选条件。
四、理事产生办法:
1、企业代表的产生,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名并经征求意见通过,报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后,作为理事候选人。
2、全国性和省、市联盟的代表由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直接提名作为理事候选人。
3、科技、事业单位及其它代表由各专业委员会、分会提名,征得有关方面的意见报大会筹备领导小组审议后,作为候选人。
4、联盟的专职工作人员,由联盟领导提出推荐名单作为候选人。
五、常务理事产生办法:
1、理事会常务理事的产生参照历届常务理事所占比例,常务理事约为理事名额的1/3。
2、企业常务理事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名,经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后推荐。
3、全国性和省、市联盟理事直接作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4、科研、设计等事业单位的常务理事由各专业委员会提名,经大会筹备领导小组研究后,作为常务理事候选人。
5、本联盟专职工作人员,由联盟领导提出推荐名单,作为常务理事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