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有其自身的特色,主要体现在管理体制上。法国中央政府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过程中发挥了主导作用,同时在职业教育具体的管理上又给予地方较大的自主权。政府的高度重视、对职业技能的严格要求与训练以及较高的淘汰率,使得法国职业技术教育长期领跑于世界各国。法国职业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主要经验和具体措施,为我国的职业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提供了经验。
首先,强调教育事权法定化。法国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都通过法律规定,其高度重视事权的法定化,而且把教育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上升到了宪法的层面;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不断地对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法律规定的各级政府的教育职权和支出责任非常明确,易于操作和评估;对各级政府在教育领域投入的比例非常清晰,这就为职业教育发展中各级政府的支出责任提供了依据和保障。
其次,市场、社会、学校和政府形成合力。法国地方政府通过建立一系列契约与行业、企业达成共识,有效实现职业教育培训的人才需求,为符合最新区域市场对职业教育的要求提供有力保障,从而使职业教育人力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政府、学校、社会和市场形成合力,推动职业教育学科专业体系的建设。同时,法国出台了系统性支持职业教育发展的政策,明确责任主体,对于通过市场行为提供职业教育服务的,政府承担相应的责任,采用一定的税收手段,强制企业对职业教育进行投入,并对社会办学提供监督和问责。
再其次,构建国家职业资格体系。法国职业教育的国家评定体系和评价标准的建设,是保障职业教学质量的根本,这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职业教育适应行业、企业发展的需求。法国要求接受职业教育的学生须通过培训和学习达到统一规范的认证标准,并颁发证书,为其顺利就业提供有力保障。这样一来,企业在选拔技能人才时就有了明确依据,并且这些标准和证书也获得社会广泛认可,有效提高了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甚至使得技能型人才社会认可度高于普通教育培养的学生。
最后,法国中央政府承担职业教育教师工资的主要支出责任。职业教育作为劳动和知识密集型产业,教师的教学对学生的培养至关重要。法国中央财政承担了所有职业教育教师的工资,且职业教育教师被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工资待遇。
我国在办教育的过程中,常常强调对基础设施“物”的投入,往往忽视对“人”的投入。因此,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借鉴法国在教师保障上的经验,明确中央政府对职业教师的支出责任,财政支出的重点也应该由“物”转向“人”。
此外,我国政府还需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国家评价体系和标准的建设。政府可以依据职业教育的属性和特点,建立多个由政府部门代表、企业界代表、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不同行业职业教育的咨询委员会。这个咨询委员会确定的职业教育国家文凭或证书,应与相关培训内容和行业岗位实际要求相适应。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办学成本较高且实际运行经费低于普通教育,这势必会导致职业教育发展受到限制。因此,完善职业教育办学成本补偿机制是相关政府部门下一步应该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