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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梅州市发文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

日期:2021-02-03  |  作者:百高集团  |  来源: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工作的通知


梅市建函〔2021〕3号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施工图审查机构、市勘察设计协会、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DBJ/T15-201-2020)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月1日起,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执行《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积极组织推动民用建筑项目按照新国标进行设计和建设,促进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


二、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19)全市范围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最低等级(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大型公共建筑和政府投资或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公共建筑项目应当按照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和建设。


三、加强绿色建筑建设过程各环节监管。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条例、设计规范的宣传和引导工作。一是强化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和施工过程监管。2021年1月1日起,绿色建筑项目严格按照《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加强施工过程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的管理;二是加强竣工验收管理。建设单位组织项目验收时,要对项目是否符合《广东省绿色建筑设计规范》和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查验,并应取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三是加强绿色建筑运行管理,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绿色建筑运行实行动态监管,引导项目申报运行标识。


四、加强统筹协调各部门沟通工作。发改、财政等部门在项目立项、投资概算审核过程中,将绿色建筑费用计入项目投资;自然资源局在土地出让、设计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对绿色建筑的等级要求进行审查核实。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切实做好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工作。


五、对不按照规划建设条件开展绿色建筑设计、审查、建设的单位,将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进行处罚。



附件下载:广东省绿色建筑条例.pdf


梅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月6日


(联系人:谢治国,电话:2250413,传真:2260858,邮箱:mzsszb@163.com)


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何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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