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第1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百高基金会")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人呈法规、政策及基金会章程之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百高基金会执行国家在关劳动保护法规,在劳动人呈部门规定的范围内有权自行招收员工,全权实行劳动工资和人事管理制度。
第三条 百高基金会对员工实行合同制管理。所有员工都必须与基金会签订聘(雇)用合同。员工与基金会的关系为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第四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基金会的人事计划、员工的培训、奖惩、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的考试录取、聘用、商调、解聘、辞职、辞退、除名、开除等各项手续。
第二章 编制及定编
第五条 百高基金会各职能部门用人实行定员、定岗。
第六条 百高基金会职能及部门的设置、编制、调整或撤销,由理事长提出方案,报理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人事部负责编制年度用工计划及方案,供理事长参考。
第三章 员工的聘(雇)用
第八条 基金会对聘(雇)用员工应本着精简原则,可聘可不聘的坚决不聘,无才无德的坚决不聘,有才无德的坚决不聘,真正做到按需录用,择才录用,任人唯贤。
第九条 基金会聘用的员工,一律与基金会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条 基金会聘用的员工,由基金会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一条 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副理事长、秘书长,由董事长提名,理事会决议通过聘任;
(二)副秘书长、专项委员会主任、项目负责人由秘书长提请理事会聘任;
(三)部门主任及其他员工,经理事长批准后,由秘书长及人事部聘任。
上述程序也适用于员工的解聘及续聘。
第十二条 基金会确需增加员工的,报理事长批准后,由人事部进行招聘。
第十三条 新聘(雇)员工,经人事部审查考核,符合聘雇条件者,先签试用合同,经培训试用合格后签正式合同。
第十四条 新员工正式上岗前,必须先接受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学习基金会章程及规章制度,了解基金会各项业务情况,学习岗位业务知识等。培训由人事部负责。
员工试用期间,由人事部考察其现实表现和工作能力。试作期间的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五条 员工试用期满三个月后,经人事部审核后,报理事长审批。批准录用者与基金会签订聘订聘(雇)用合同;决定不录者试用期满退回原单位。
第十六条 基金会志愿者报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工资、待遇
第十七条 基金会全权决定所属员工的工资、待遇。
第十八条 基金会执行理事会批准实行的工资系统。
第十九条 基金会按照“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根据员职工的岗位、职责、能力、贡献、表现、工作年限、文化高低等情况综合考虑决定其工资。
第二十条 员工的工资,由决定聘用者依照前条规定确定,由人事部行文通知财务部门发放。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积极向上,多做贡献。员工表现好或贡献大者,经部门审核,经理事长批准后予提级及奖励。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员工办理退休、待业等保险。员工享有相应的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法规,员工享有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五章 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按国家法定节假日休假。
第二十五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探亲待遇。具体如下:
(一)员工在基金会工作满3年后,开始享有探亲待遇;
(二)与配偶不住在一起的,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1年可探望配偶1次7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三)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工休假日团聚的,未婚员工探望父母1年1次7天,已婚员工5年1次10天,另按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四)员工请假探亲必须由所在单位统筹安排,经人事部核准;未经核准的按旷工处理。员工探亲尽可能安排在春节统一放假。
(五)员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住宿费、行李托运费经及参观游览等费用,均由员工处理,不得报销。
第二十六条 婚假:法定婚假3天,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假7天,异地结婚可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二十七条 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丧假3天;异地奔丧的适当另给路程假。假期内工资和津贴照发。
第二十八条 员工按国家规定享有年休假的,由人事部会同各单位统筹安排员工休假。
第六节 辞职、辞退、开除
第二十九条 基金会有权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第三十条 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辞职的应向劳动人事部提出辞职报告,到人事部办理辞职手续。辞退试用期人员,经批准后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
第三十一条 员工与基金会签订聘(雇)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员工不得随便辞职,用人单位不准无故辞退员工。
第三十二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基金会提出辞职报告,经领导批准后,由人事部经予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三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基金会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员工必须服从组织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基金会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五条 基金会对辞退员工持慎重态度。无正当理由不得辞退合同期未满的员工。确需辞退的,经人事部核实,对符合聘用的领导批准后,通知被辞退的员工到人事部办理辞退手续。未经劳动人事部核实和领导批准的,不得辞退。
第三十六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三十七条 聘(雇)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基金会不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到人事部办理终止合同手续。基金会不与之续签聘(雇)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有关规定终止合同。
第三十八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基金会有权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被开除或终止聘(雇)用,在离开基金会以前,必须交还基金会的一切财物、文件及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人事部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基金会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根据实际需要,基金会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绩效考核规定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百高基金会秘书处。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百高基金会理事会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