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章、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完善本基金会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保证印章、证书使用的严肃性,维护本基金会的公益形象,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基金会印章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统一保管;财务部保管银行预留印鉴(包括法定代表人印鉴和财务专用章)。
二、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发送的各种公文、文书材料、报表等;
(二)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签订的合同、协议书、意向书等;
(三)用于本基金会颁发的各种证件、证书、聘书、奖状、通知书等;
(四)用于各类需经本基金会批准的申请表、申报材料;
(五)用于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开具的各种证明;
(六)其他。
三、印章的使用
建立用章登记制度和印章审批程序,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防止丢失和滥用。
(一)本基金会制发的公文需由办公室报理事长签发。
(二)捐赠协议书和各类合同等重要事项由理事长批准。
(三)特别重大的事项须经理事会会议批准。
(四)以本基金会名义对外提供、上报上级主管部门的各种材料、资料、数据等由理事长审批。
(五)所有证书、奖状等证明文书用印都必须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定代表人的名章印鉴,经请示理事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七)其他部门印章的使用,由秘书长统一签批。
四、印章的管理
(一)本基金会授权办公室管理和使用本基金会印章,办公室指定专人按规定保管和用印。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文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恰当,印迹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在安全处。
(四)离岗时,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五)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五、《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以下简称证书)的保管及使用。
(一)本基金会证书由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
(二)如需使用证书或复印件,应请示会领导同意,由使用人登记后方可使用。如有必要,可在证书复印件注明用途及使用范围。
六、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