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基金会基金的统一管理,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自觉遵守法律,严格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募集资金以及运作活动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及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五条 基金使用包括以下支出:
(一)业务支出,即本基金会为了开展公益活动所支出的经费、物资,包括奖项支出、公益赞助支出及其他公益支出。
(二)管理费用,即本基金会为了组织和管理各项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理事会会议经费和行政办公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费、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社会保障费、离退休人员工资与补助,以及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筹资费用,指本基金会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本基金会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记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等。
(四)其他费用,指本基金会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支出、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六条 本基金会对各项目分别进行项目成本核算。
第七条 本基金会的某些费用如果分属于多项项目或者属于项目活动、管理活动和筹资活动等共同发生的,而且不能直接归属于某一项活动,应当将这些费用按照合理方法在各项活动中进行分配。
第八条 各项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对国家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本基金会可依据自身财力确定。
第九条 本基金会可下设各类专项子基金,或根据捐赠人的要求设立专门的捐赠项目。
第三章 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条 本基金会进行保值增值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遵守安全、合法、有效的原则。
(一)要符合本基金会的宗旨,维护本基金会声誉,遵守与捐赠人和受助人的约定,保证公益支出的实现;
(二)可用于保值增值的资产限于非限定性净资产、在增值保值期间暂不需要拨付的限定性净资产。
(三)本基金会保值增值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
(四)各种投资方式的比例
1.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 ,不低于净资产的20%;
2.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净资产的20%;
3.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净资产的20%。
第十一条 每年基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由本基金会财务部按《章程》有关规定提出,经理事会审定批准后授权实施。
第十二条 基金运作必须在理事会通过的资金运作形式和主要投向计划规定内以及专业风险评估后方可执行。
对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项目,财务部要进行基金运作市场研究与市场调查,提出投资结构方案和投资渠道选择方案,并制定具体的投资理财策略和总体计划等报理事会进行审定,需2/3以上的理事表决同意。
经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每一笔对外投资均由理事长或授权秘书长签发执行。
第十三条 基金运作后,由财务部负责人跟踪其运作全过程,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重大问题报理事会研究处理。
第十四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基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本基金会账户。
第十五条 参与基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对方获取任何报酬,对业绩突出者由理事会酌情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依照《基金会管理条例》和《章程》,理事会在行使基金运作权利的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即授权人与受权人各自对在授受范围内的违规行为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投入人对投入我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