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差旅费管理,本着节俭的原则,参照《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并结合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和项目志愿者差旅费管理。
第三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项目志愿者出差,应根据年初工作计划,事先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出差事由、地点、人数和天数,并列出财务预算,经批准后,出差费用方可报销。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本基金会工作人员与项目志愿者出差补助、项目志愿者规定标准内的住宿费。
第五条 出差期间,与出差事由和目的地不相符的开支,均由个人自理,不得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管理规定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标准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及标准:
1.普通列车:会领导可乘坐软卧,并按照软卧车票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和项目志愿者可乘坐硬座、硬卧,并按照硬座、硬卧车票报销。
2.动车:会领导可乘坐一等座,并按照一等座车票报销;其他工作人员和项目志愿者可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3.高铁(G字头):所有人员一律乘坐二等座,并按照二等座车票报销。
4.轮船(不包括旅游船):会领导可乘坐二等舱,其他工作人员和项目志愿者乘坐三等舱。
5.飞机:所有人员均为普通舱(经济舱)。
6.城乡长途客车。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批准可乘坐飞机。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00至次日7:00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软、硬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
第八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机场快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本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和专项项目部志愿者已参加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出差乘坐飞机等交通工具时不再报销航空旅客人身等意外伤害保险费。
第三章 项目志愿者住宿费规定
第九条 项目志愿者一般住宿在快捷酒店或招待所,两人(同性)住一个标准间,住宿标准上限为260元/人/天,凭据报销。
第十条 项目志愿者无住宿费正式发票,一律不予报销。
第四章 参加会议、培训等的差旅费
第十一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去外地参加会议、培训的,须经会领导批准。出差回来,应按规定填制差旅费报销单,并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及相关费用单据,经秘书长审批签字后报销。
第十二条 出差期间,因参观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十三条 出差期间用公款请客、送礼的,不予报销。
第五章 出差补助
第十四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出差补助标准为:160元/次。
第十五条 项目志愿者调研补助定额包干,50元/人/天,包括就餐补助和市内出租车费及通讯费。
第六章 差旅费审核报销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返回后,应在一周内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并附票据。经秘书长审批后,在财务部办理报销。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