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0日第5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百高建筑科技基金会(以下简称"百高基金会")专项基金财务管理,确保专项基金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预期目标, 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百高基金会章程》《百高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及《百高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专项基金的募集方式、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二条 专项基金实行自收自支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条 专项基金按照资金募集来源划分为定向捐款和不定向捐款。百高基金会根据募集资金的性质,责成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按照特定用途制定公益资金、专项资金和日常管理费用等资金使用计划。公益资金参照《百高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专项资金和日常管理费用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专项基金由百高基金会实行统一管理,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日记帐、总分类帐和明细分类帐几种主要帐册以及各种必要辅助性帐簿(包括捐赠实物帐)。每季度在次月10日前由基金会财务部汇总会计决算情况报表,年末提交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制订下年度预算。
第五条 各种帐簿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记帐凭证或汇总表等登记入帐,做到登记及时,内容完整,数字准确,摘要清楚,各种帐簿中的记录,如需更正,必须严格按照会计人员工作规则进行。
第六条 基金会财务部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每半年将捐赠款(物)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向基金会报告。帐目由会计事务所负责审核,并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七条 基金会财务部设置会计科目包括资金来源类科目、资金运用类科目、资金结存类科目,统一使用,不得随意变动。
第八条 根据设置科目归集,基金会财务部会每季编制资金活动情况表,支出明细表,年终编制历年收支总表,上报基金会和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九条 财务各类原始凭证按日装订成册,保管年限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规定
第十条 基金会收到专项基金捐助所得现金或者支票,必须由基金会财务部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收据给捐助单位或个人,并及时将支票、现金缴银行入帐。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
第十一条 基金会财务部必须建立捐赠实物收支帐册,有品种,有数量及金额。
第十二条 基金会收到专项基金捐赠实物后的入帐程序及手续。
(一)由基金会财务部开具实物收据给捐赠单位或个人。
(二)根据实物收据验收后基金会财务部填写入库单并凭入库单入帐。
第十三条 实物出库,基金会财务部必须填制出库单,由收具单位盖章后销帐;另一份出库单缴基金会财务部。
第十四条 仓库必须每半年盘存一次,核对帐物是否相符,如发现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列出清单,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方可调整帐面。
第四章 支出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根据专项基金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科研经费、专项资助经费由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编制预算,并经基金会审批后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具意见方可使用。管理委员会预算内管理费用由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掌握使用。预算外管理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核定预算,并报基金会审批后安排使用。
第十六条 日常零星开支具体报销规定:
(一)凡购置各种办公用品及低值易耗品由基金会事务部按照管理委员会编制的预算代为采购,并建立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实物帐,领用人必须签字。
(二)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到外地出差,须经管理委员会负责人签字方可报销;报销规定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办理。
(三)管理委员会召开各种会议及组织有关活动需预先编制预算,经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并由基金会审批,原则上按预算执行。
第五章 票据管理规定
第十七条 支票管理
(一)基金会财务部向开户银行购置转帐支票和现金支票必需妥善保管,并作好辅助记录,将购置支票的号码登记在辅助帐本上,以便备查。
(二)现金支票只限于基金会财务部领取备用金使用,其他部门一律不得领用现金支票。
(三)管理委员会需领用转帐支票,必须事前填写支票领用单,写明用途及单位,经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向基金会财务部领用,一般限于3天内将支票存根联向基金会财务部注销。
(四)如发现支票退票需作废,必须将第一联加盖印鉴的作废支票归还给基金会财务部,然后进行调换。
第十八条 收据管理
(一)基金会财务部购置统一收据,必须作好连号登记。收据存根按会计档案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二)管理委员会领用收据第一次凭证明向基金会财务部办理手续,以后凭存根调换。
第十九条 财产管理
专项基金的财产分为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两大类。
(一)固定资产:单价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列为固定资产。
(二)低值易耗品:指达不到固定资产条件使用期限较短,更换比较频繁物品。
上述两类财产分别由基金会财务部建立财产帐册和总帐,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帐实是否相符。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报基金会理事长批准后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百高基金会批准后执行,如与民政部颁布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有抵触之处,以《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制度于2019年5月20日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百高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