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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印发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  作者:肖洒  |  来源:本网站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职业培训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南宁市职业培训工作,加强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资金管理,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等文件精神,我市制定了《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宁市财政局

  2021年3月8日

  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2019-2021年),推进南宁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202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019〕28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南宁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放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来源是各级财政安排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资金和就业补助资金,且优先从技能提升资金列支。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从就业补贴资金列支。

  第四条 本细则的补贴资金管理和使用遵循“谁审批、谁拨付;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南宁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级年度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任务,负责本级职业培训补贴资金支出计划的编制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五类人员是原则上年满16周岁(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的为年满15周岁)、未满60周岁且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力且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下列人员:

  (一)贫困家庭劳动者。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含退出户、脱贫户)成员、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和特困人员。

  (二)应届毕业生。指毕业年度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年度12月31日期间的本科专科高校和职业院校全日制毕业生。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肄)业生。

  (四)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指身份证或户口薄地址在村、屯以及农村进城落户的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含非实名编制)身份的劳动者。其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和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影响领取补贴资格。

  (五)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五类人员及符合条件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和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婴幼儿保育机构等用工主体(以下简称“企业”)的职工,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以上人员,从法定退休年龄至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的,可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

  对贫困家庭劳动者、计生家庭劳动者的培训优先安排。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年度内可累计享受技能提升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就业补助资金职业培训补贴、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3次,享受次数以培训时间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章 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第八条 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

  1.补贴对象

  自主选择我区范围内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应可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证书查询系统查询,下同)的“五类人员”(不包含职业院校在校生)。

  2.补贴标准

  初级工1800元/人、中级工2500元/人、高级工4000元/人、技师6000元/人、高级技师8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800元/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500元/人;《特种作业操作证》1300元/人(属于焊工的,1500元/人);《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属于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类的,900元/人,属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类的,1300元/人。

  3.补贴申请与拨付程序

  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补贴对象(或由培训机构代补贴对象)在取得证书后6个月内向培训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A.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个人申领表(附件4)(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则提交附件5: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申领表(花名册));

  B.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材料(附件1);

  C.证书(可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的,不需提供,下同);

  D.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补贴对象本人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补贴对象并说明理由。

  属于贫困家庭劳动者的,可由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培训补贴由培训机构申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将培训补贴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的,提供代垫协议,无需提供税务发票(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九条 项目制培训

  1.补贴对象

  通过协议约定方式免费为“五类人员”(不包含职业院校在校生)提供就业技能培训的培训机构或企业。

  2.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以下标准并结合与培训机构(企业)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成效,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1)标准职业(工种),即“证书”类的培训,补贴标准与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相同。

  (2)非标准职业(工种),即非“证书”类的培训,补贴标准为150元/人.天、单次补贴不超过1500元/人。

  属于非标准职业(工种)培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与吸纳就业的企业签订协议,由企业自行组织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签订劳动合同人数为依据将培训补贴拨付给企业。

  3.补贴申请与拨付程序

  由开展项目制培训的培训机构或企业自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签订协议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申领表(花名册)(附件5);

  (3)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材料(附件1);

  (4)协议约定的培训成效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或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 创业培训补贴

  第十条补贴对象

  对开展项目制创业培训,为有明确创业意愿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培训机构。

  第十一条补贴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以下标准并结合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协议检查验收成效,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1.参加SYB培训(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含GYB培训内容)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人。

  2.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IYB培训(改善你的企业培训)或EYB培训(扩大你的企业培训)后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IYB)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EYB)的, 补贴标准为1800元/人。

  3.参加网络创业培训后取得《网络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人。

  4.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后取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或《网络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的人员须先行取得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模拟实训(网络创业模拟实训)补贴可与SYB培训或网络创业培训补贴同时享受。

  第十二条补贴申请与拨付程序

  由培训机构自培训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签订协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项目制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生活费补贴申领表(花名册)(附件5);

  3.人员身份类别证明材料(附件1);

  4.培训合格证书(可通过内部系统查询的,无需提供);

  5.协议约定全程授课视频资料光盘及培训成效等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岗位技能培训补贴

  第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转岗转业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2019年12月20日起,组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参加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作业、转岗转业和技能提升培训,职工取得相应证书的企业。

  2.补贴标准与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证书”补贴标准相同。

  3.补贴申请与拨付程序由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企业自职工获得证书落款之日起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7);

  (2)南宁市申领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8);

  (3)证书;

  (4)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5)建立劳动关系的承诺书(在南宁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需提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联合培训机构(包括企业培训中心),组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含见习期)的职工开展为期1-3年以培训中、高级技术工人并获得相应证书为目标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企业。

  2.补贴标准

  培训后达到培训目标的,按照中级工每人每年4000元高级工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未到达培训目标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补贴。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期间也可以享受其他职业培训补贴。

  3.补贴申领及核拨流程

  第一阶段:由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企业,在开展年度学徒培训前1个月内将有关开展学徒培训的备案材料报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预支年培训补贴50%的补贴资金到企业;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备案材料包括:

  (1)南宁市职业培训办班报告(备案)(资金预拨申请)表(附件2);

  (2)南宁市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附件3);

  (3)学徒培养计划。

  第二阶段:由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企业自职工取得证书的落款之日起3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拨付剩余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6);

  (2)南宁市申领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7);

  (3)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4)按学徒培训计划培养学徒的培养结果佐证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其他未尽事宜,《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9〕17号)执行。

  第十五条职业培训券补贴

  1.补贴对象

  组织职工使用培训券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1)在南宁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

  (2)申领培训券时,企业应与培训券拟使用对象(参加培训人员)建立劳动关系;

  (3)企业未被纳入各类失信名单。

  2.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200元/天·人,单次培训补贴不超过1000元/人,企业单次申领培训券额度不超过企业在岗职工人数×1000元/人。

  3.培训实施:企业组织实施培训根据自治区职业培训券申领发放工作的通知及《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应对疫情影响企业职工线上职业培训、以工代训、职业培训券等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4.培训券申领及补贴拨付程序

  第一阶段:由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企业向注册登记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培训券申领,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申请后,对企业是否符合培训券发放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企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将申领培训券培训补贴30%的资金预拨给培训主体(企业或培训机构),对在“双千结对”(包括南宁市“双百结对”)岗位培训活动中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企业,可对其预拨60%培训券培训补贴。资金在培训开始前一个月内预拨到培训主体(企业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培训券申领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职业培训券申领表(附件9);

  (2)培训券培训人员花名册(附件10);

  (3)课程表(附件11)。

  第二阶段:组织本单位职工参加培训的企业自培训结束后3个月内向注册登记地所属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核拨培训券剩余补贴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南宁市职业培训券兑付申请表(附件12);

  (2)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13);

  (3)培训考勤记录及现场照片;

  (4)培训满意度调查表;

  (5)培训机构已按规定开展培训承诺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培训券补贴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组织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的,可由实际用工企业或劳务派遣单位组织,由组织培训的主体(或委托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可组织包括子公司在内的员工开展培训,并申领培训补贴。

  第十八条 培训机构代垫培训费用的,由培训机构申领培训补贴,补贴申领时需提供代垫协议。由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培训并代垫费用的或企业自行组织培训的,不用提交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第十九条企业或企业职工委托培训机构开展的培训,培训班由多个城区企业职工构成的,培训机构在培训前向培训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培训报告,本班次人员可由培训机构向培训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补贴。2020年5月1日至本文印发之日已开班培训的,可补报告。

  第五章 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第二十条 补贴对象

  对为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最低入学年龄15周岁)垫付劳动预备制培训费,通过一个学年(按10个月计)的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培训机构。

  第二十一条 补贴标准

  1.普通技工院校文科类学员31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

  2.自治区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

  3.国家重点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38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200元/学年·人;

  4.高级技工学校文科类学员40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

  5.技师学院文科类学员4500元/学年·人、工科类学员5000元/学年·人的标准给予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按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二十二条 补贴的申领与拨付程序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0〕1387号)执行。

  第六章 以工代训补贴

  第二十三条 补贴对象

  对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协议)或承揽合同,通过在岗实践提升技能开展以工代训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认定的扶贫车间等各类生产经营主体。

  第二十四条 补贴标准

  在同一家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满1个月,支付当月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企业300元/人/月职业培训补贴。连续发满6个月或未满6个月所聘人员离开企业时补贴终止发放。

  第二十五条 补贴申领与拨付程序

  由企业向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1.以工代训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拨付表(附件14)

  2.以工代训人员名册(附件15)

  3.企业和劳动者盖章(签字)确认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表(应包含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劳动合同签订起、止时间等信息。在南宁市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需提供)

  4.工资发放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企业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七章 职业技能培训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第二十六条 补贴对象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贫困家庭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中的农村学员(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

  第二十七条 补贴标准

  1.2019年12月20日起,参加项目制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期间,按每人每天50元标准给予个人生活费补贴;

  2.2019年12月20日起,自主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300元/人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贴。

  第二十八条 生活费补助,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第二十九条 补贴申领与拨付程序

  自主参加培训的,由个人向培训所在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时一同申请(也可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培训补贴时一同代为申请)。参加项目制培训的,由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统一代为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收到符合要求的补贴申领材料后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经公示无异议后,按规定将补贴拨付到补贴个人银行账户;不符合条件的,通知补贴对象并说明理由。

  第八章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十条 补贴对象

  1.2019年12月20日起,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当次培训后参加职业资格鉴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认定、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考核合格的个人或企业。

  2.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或创业培训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职业技能等级证、专项职业能力证或创业培训合格证的“五类人员”、去产能失业人员。补贴对象不含劳动预备制、职业院校在校生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两后生”中期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对象。

  第三十一条 补贴标准

  按照该职业(工种)的技能鉴定及创业培训考核鉴定收费标准核拨鉴定补贴,拨付给补贴对象的鉴定补贴不得超过其所支付的费用。鉴定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

  第三十二条 补贴申报

  补贴对象在提交培训补贴申请时一并提出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由培训补贴审批机构一并审核拨付补贴,并提交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

  属于贫困家庭劳动者、项目制培训、企业员工的,鉴定费用可由培训机构代垫,由培训机构提出补贴申请。补贴申报材料应提交培训机构与代垫对象签订的代垫协议(属于企业员工的可由培训机构与企业签订)。

  第三十三条补贴拨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企业、培训机构银行账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渠道与对应的培训补贴资金渠道一致。

  第九章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第三十四条 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南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的补助标准分别为200万元/个、30万元/个。

  第三十五条 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南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评审条件及程序、产出等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南宁市高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南人社发〔2013〕95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申报对象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统一申报通知进行申报。

  第三十六条 获得国家级或自治区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项目的,也可申报南宁市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南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项目建设。南宁市技能大师工作室关于“有两人以上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的条件调改为“有符合条件的技能大师”,补助标准自2019年11月起执行。

  第十章 其他

  第三十七条建立职业培训机构目录和职业(工种)目录,纳入目录的培训机构(包括高等院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职业技能公共实训基地及其运营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大型企业内部培训机构),均可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补贴类培训项目。

  第三十八条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发票金额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发票金额拨付补贴。

  第三十九条本文印发实施前,已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证书的,应在本文印发之日起3个月内(自主参加培训的6个月内)提出补贴申请。

  第四十条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进行申领条件的审核,积极推进智慧人社信息系统运用,大力响应国家人社部“人社服务快办行动”有关部署,依托人社全业务一体化经办系统和“线上一网通、线下一门办”服务优势,对能依托智慧人社系统或与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再精简证明材料,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报送纸质材料。对同一补贴对象,在本政策执行期内享受不同的补贴项目,相同申报材料不用重复提交。

  第四十一条 各培训机构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中,要有禁毒、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消防安全、生态乡村、预防艾滋病等相关知识和内容,以上课程内容累计不少于2个学时,其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的相关培训内容要纳入考试内容。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间,已复产复工的企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必须增加新冠肺炎防控有关知识和内容。培训机构应做好课程安排、照片等有关记录台帐。

  第四十二条 落实补贴资金发放公开公示制度,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补贴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身份证号码,为保护隐私应隐藏部分)、补贴标准及金额等。

  第四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按照自治区、市或县(市)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中的劳动就业服务类和人才服务类项目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服务成果验收和金额拨付标准按各地签订的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执行。

  第四十四条 补贴对象(包括个人、企业、培训机构)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的形式审查。对发现以不实承诺、欺诈、伪造材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违规使用、被骗取资金,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纳入个人征信记录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本细则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能负责解释。各县区、开发区人社、财政部门可依据本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则,并报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南人社规〔2019〕1号)于2020年5月1日起废止。《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参加职业培训期间食宿交通补助费发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人社规〔2016〕4号)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http://rsj.nanning.gov.cn/zwgk/fdzdgknr/xzffxwj/t46777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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