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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徐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转账资金管理使用细则》的通知

日期:2021-11-22  |  作者:肖洒  |  来源:本网站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 - 2021年)的通知》(徐政办发〔2019〕114号),加快推进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精神,现将《徐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徐 州 市 财 政 局

  2020年7月6日

  徐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管理使用细则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 - 2021年)的通知》(徐政办发〔2019〕114号),深入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专账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职工培训

  1. 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

  2. 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即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负责或监管的化工、矿山、电力、金属冶炼、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环境保护等高危行业企业从业人员和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安全技能培训。

  3. 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

  4. 线上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

  5. 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6. 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以下简称百万练兵活动)、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

  7. 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

  上述1-7项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但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常态化疫情防控而拓宽以工代训范围的,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文件为准。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 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2. 参加经济薄弱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

  3.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4. 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

  5. 确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且未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

  (三)项目制培训

  对企业或培训机构开展项目制培训的,经项目申报、审核后,可先行拨付不高于50%的培训补贴资金。

  二、补贴政策

  (一)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2019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参加培训并取得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职业培训补贴。

  1. 职业类证书(含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补贴标准: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市人社局、财政局印发的《徐州市就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及补贴标准目录》执行;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为3,000元/人,高级技师培训补贴标准为4,000元/人。

  2. 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补贴标准: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按每人1,000元标准予以补贴。

  3. 培训合格证书补贴标准:凡培训的职业(工种)不在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目录内,暂时没有对应职业类证书或特种作业证书,且确有市场需求的,可发放培训合格证书,按照每人每次累计培训时间不低于40学时或80学时两个档次(1学时为大于45分钟的一节课程)分别给予每人每次500元或1,000元补贴。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流程严格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发放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54号)规定执行,实行培训项目备案管理,培训单位开展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需向行业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开展培训后,报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

  (二)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徐财社〔2020〕80号)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三)技能竞赛类补贴标准:对市级一类大赛按照每赛项10万元的标准给予办赛补助。省级及以上赛事由省根据赛事和集训任务等因素另行规定。

  (四)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政府资助的除外)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视培训成本等确定,另行公布。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徐财社〔2020〕80号文件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六)以工代训补贴标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以及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按每人每月500元标准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常态化疫情防控而拓宽以工代训范围的,相关补贴标准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文件为准。

  (七)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培训补贴不超过3次,但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不可重复享受。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培训补贴不得与通过竞赛晋升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获得的培训补贴重复享受。

  (八)对同一职业(工种)同一技能等级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书、江苏省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考核合格证)的参训人员可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徐财社〔2020〕8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九)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补贴标准参照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按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实际培训天数发放,每人每年享受一次。

  (十)劳动者参加每个培训项目应选修一门公共课程培训包(含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免费参加学习。对承担公共课程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予以补贴。

  三、补贴资金申请

  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实行“谁组织(管辖)、谁受理、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培训机构和劳动者个人不得就同一个培训项目重复申领培训补贴。所有培训补贴相关信息均应纳入培训补贴实名制管理系统。

  (一)申请程序

  1.企业自行组织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开展本企业职工培训的,由企业按要求向企业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和补贴资金申请,参训职工个人不得申请。劳务派遣人员在用工企业参加技能培训并由用工企业代为申请补贴。

  2.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在其服务资质范围内的职业培训(不包括接受企业委托开展的培训),按要求向培训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培训项目申请备案。对参加培训的符合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条件的就业重点群体人员,个人不垫付培训费用,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按要求向培训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并代为申请生活费补贴。

  3.对参加培训的需缴纳培训费用的参训人员,劳动者个人可以向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或委托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向机构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代为申请培训补贴。

  4.项目制培训补贴由承担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按程序向所在地行业主管部门申请。

  5.市级及以上技能竞赛培训补贴(包括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培训补贴),由组织培训(集训)单位向所在地人社部门申请。

  6.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按照《江苏省企业新型学徒制工作实施方案》(苏人社发〔2019〕117号)执行。

  (二)申请材料

  1. 企业或培训机构自行组织开展培训的,申请培训补贴时应提交企业(机构)申请表(附件1)、参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人员花名册(附件3)、证书复印件(网上能联网查询的不需提供,下同)、培训过程证明(含照片、视频、签到记录等)材料等资料。

  2. 企业委托培训机构培训的,除第1条所列资料外,还应提供委托协议(附件6)等资料。

  3. 劳动者个人申请的,应提交个人申请表(附件2)、身份证复印件、证书复印件、培训机构开具的税务发票或非税收入缴费票据(百万练兵活动技能竞赛补贴除外)等资料。

  4. 申请项目制培训补贴资金的,应提前进行项目申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方案和计划、课表、培训开班人员花名册、委托协议(委托定点机构时提交)等资料;申请拨付剩余补贴资金的,还应提交培训结业人员花名册、培训过程证明、证书复印件等。具体材料视培训项目具体内容确定。

  (三)补贴发放

  1. 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审核补贴申领资料,并由第三方机构对培训合规情况进行审计后,向人社部门提交补贴汇总表(附件4、5)、审计报告、资金申请函等材料。

  2. 由人社部门扎口,对资金申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至少包括补贴对象名称和补贴金额),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由人社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3. 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或委托人社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行业主管部门账户,再由行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入企业、培训机构或劳动者个人账户。

  四、资金管理

  (一)各县(市)及铜山区要根据本文件精神,制定出台本地区专账资金管理使用细则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备案;对本地区培训补贴进行审核、拨付;同时将补贴汇总表(附件4、5)按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期间,各地要优先使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

  (二)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补贴审核发放工作制度以及补贴资金发放台账;落实“放管服”改革,积极推行补贴网上申报审核、联网核查和信息共享,精简补贴证明材料,优化补贴发放流程;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通过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专账资金使用情况,主动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各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报告。

  (三)市级定期对各地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开展情况、专账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专项审计、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专账资金使用的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强化对实施培训的企业、机构的管理。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补贴资金时,应填写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项目制培训在资金申请后 2个月内未按计划开展培训的应予以追回。对以虚假培训等骗取、套取专账资金的,依法依规予以严惩。

  五、其他事项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变化等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鼓励开发并实施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为目的的特色培训项目。

  (二)贯彻落实省人社厅、财政厅“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大力开展线上技能培训,健全“线下+线上”多元培训模式。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工作纪律和财经纪律,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和不利影响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工作人员存在伙同机构套取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培训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和问题要区分不同情况对待,保护工作落实层面干事担当的积极性。

  (四)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束。2019年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以来至本通知印发期间已开展的职业技能培训,符合本通知相关规定且未领取相应补贴的,可采取补申报方式申领补贴。本细则所列各类补贴不得与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或其他资金来源的补贴同时享受。企业职工岗前培训(新录用五类人员岗位技能培训)、五类人员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仍按原要求进行申请。

  (五)本通知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http://hrss.xz.gov.cn/005/005001/20200918/7745ff3e-a198-42a7-8574-3ca0f074c5b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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